第九条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涉及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或者新材料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创新实力强,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自主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和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拥有1件及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五)近一年内,无重复专利侵权、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等不良行为和记录;
(六)经营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相关业务;
(七)承诺积极配合广州中心工作,遵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管理规范,及时跟进有关专利申请预审,积极参加广州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八)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客观、真实反应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研发人员(原则上需提供3名及以上主要在职研发人员,以及联系人近三个月的在该申请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研发投入(原则上需提供近两年任一年度的研发投入相关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表,特殊情况可提交其它研发投入、科研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研发设备、研发场所等;
(四)申请主体为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或参与建设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科技战略力量,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提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材料(联系人相关材料仍需提供);
(五)广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州中心在审核各阶段一次性告知该阶段的补正要求,申请主体应当按照补正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备案申请材料并确保补正的材料符合补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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