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福建省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的公告。其中提到,福建省专利优先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优先的,审查申请暂缓受理:
1.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涉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未及时主动撤回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的;
2.代理机构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又重复提交相同内容专利申请的;
3.申请人的专利被确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未及时主动撤回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的。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的公告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和有关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现予以公告(闽知规〔2017〕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28日
福建省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提升我省申请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便利性,助力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事服务指南。
一、申请人
(一)申请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其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在福建省行政区划的辖区内;
(二)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三)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是福建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
(四)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
二、适用范围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并符合下列情形: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进入受理程序,并已缴纳专利申请费);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已缴纳专利复审费);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已缴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三、申请与受理
(一)有以下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申请办理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福建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涉新冠肺炎防治或防控的防疫相关专利申请;
7.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申请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有以下情形的,优先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2.由无专利代理资质的经营主体代理的专利申请;
3.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有以下情形优先的,审查申请暂缓受理:
1.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涉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未及时主动撤回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的;
2.代理机构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又重复提交相同内容专利申请的;
3.申请人的专利被确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未及时主动撤回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的。
四、提交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书(简称“请求书”)。请求书要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盖章。(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栏目“表格下载”端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3/)
(二)请求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或产业领域;
2.涉及国家其他重点发展行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以外)和福建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鼓励的产业的,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同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部门公开的主导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并标注出申请专利所属的产业领域;
3.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专利申请,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涉新冠肺炎防治防控类专利申请或专利复审案件,申请人需提交该专利属于疫情防治范畴的相关证明材料。
6.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阐述本专利申请技术通过实施运用,能够对国家及社会会共利益产生重大意义,同时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由有关国家部委出具)。
7.无效宣告案件所涉专利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专利侵权纠纷,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还应提交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1.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2.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专利文献,应当提交专利文献公开文本,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交全文或相关页(如单份文件较厚,应标注相关页)。
(四)下列三种情形无需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
1.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专利申请;
2.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
3.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
国洸助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利代理、专利申请、高企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