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开展专利费减申请人纳税信息核验 推动在专利申请环节引入信用承诺

发布日期:2023-02-27 |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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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大连重工副总设计师孙元华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一案双申”(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导致大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延长,给企业生产、销售、投标等市场行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自申请日起满3年的“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孙元华建议,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避免该类发明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增加“加快审查”制度,即申请人对“一案双申”发明申请提供市场行为相关证据,可以请求加快审查,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重视专利授权

参加工作30年来,孙元华始终专注大型装备智能化研究及无人驾驶等领域的技术研发、调试等工作。作为企业电气首席专家及专业带头人,孙元华近三年通过完全自主创新模式在大型机械装备无人值守、无人驾驶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填补了多项国内技术空白,引领了大型装备智能化发展。

多年来,孙元华持续关注着我国工业基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发展情况。其中,专利授权就是重点之一。她介绍,“一案双申”可为申请人提供多选择、多层次的专利保护方式,在国际上越来越得到认可。

“授权专利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孙元华说:“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授权专利可以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有效获取利润来支持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审查模式

以大连重工为例,公司承担着大量国家首台套和装备制造业头部研发产品的研究工作。装备制造业的创新技术一般只有3至5年的窗口创新期。“虽然专利保护越来越受重视,但现在仍有不少‘一案双申’、超过5年以上的申请没有专利授权,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同样存在。”孙元华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案双申”中的实用新型申请获权早,但其法律效力不及发明专利,在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投标等市场行为中的影响力也远远比不上发明专利。此外,很多“一案双申”案件中的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局限于其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保护的结构类方案,更多还包括其结构的使用方法、制造方法等方法类技术方案。

“这些方法类方案由于发明审查周期的延长,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保护。而企业在销售和投标等市场行为中,产品往往与其使用方法构成产品包。”孙元华说:“实用新型专利对这类含有方法的产品包显然不能给予有效保护。”

为此,对于自申请日起满3年的“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孙元华建议,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避免该类发明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增加“加快审查”制度,即申请人对“一案双申”发明申请提供市场行为相关证据,可以请求加快审查,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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