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主体: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计)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不足4件的,全年推荐数量不超过1件;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计)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4件及以上的,全年推荐数量不超过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25%。
(二)重点推荐主体:在全省年度配额范围内可适度向重点推荐主体名录内的申请人倾斜,全年推荐数量最多不超过申请人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40%。
贵州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优化专利优先审查资源配置、规范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高价值专利布局,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贵州省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坚持质量优先、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信导向原则,聚焦国家及贵州省重点产业领域、高能级创新主体和高价值专利申请,推动优先审查资源向真正有创新需求、有转化前景的优质主体倾斜,择优推荐。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以下简称“贵阳代办处”)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贵州省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的推荐、审核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优先审查的主体应当符合属地管理要求。在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适用条件的基础上,贵阳代办处按照择优推荐原则,重点向以下方向倾斜:
(一)重点推荐产业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
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及相关服务业等;
未来产业:包括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空间、未来健康、未来环境、未来智能、以及其他根据科技演进动态纳入的前沿方向等;
涉及国家核心技术攻关的产业。
2.贵州省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贵州省六大产业集群:矿产资源精深加工、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新材料研发、算力、白酒、新型综合能源、全国重要的产业备份及研发等;
贵州省三大特色产业:纺织服装、生态食品、健康医药等;
大数据电子信息(含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现代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等。
3.其他省级及市(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二)重点推荐主体
贵阳代办处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建立动态的重点推荐主体名录,对名录内申请人的案件优先推荐: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科技领军企业,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链长企业;
3.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
4.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单位;
5.其他经认定后纳入名录管理的创新主体。
第三章 不予推荐情形
第五条 为持续强化专利申请质量导向,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诚信与质量红线
1.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中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2.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
(二)主体资质
1.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知识产权信用等级为D级、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的;
2.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名单且整改未完成的,或整改完成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程序与历史记录
1.相关文件签章不符合要求(如使用电子签章、伪造印章等),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相关文件存在形式缺陷,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补正三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人上一年度通过优先审查途径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中,50%以上案件因未按照规定的答复期限或未使用规定格式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导致优先审查程序终止的;
4.申请人上一年度通过优先审查途径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本年度原则上不予推荐。
第四章 推荐数量管理
第六条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进行数量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贵州省年度配额,结合各市(州)专利申请质量、上一年度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对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并动态调整全省推荐数量分配,实行分类配额管理:
(一)一般主体: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计)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不足4件的,全年推荐数量不超过1件;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计)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4件及以上的,全年推荐数量不超过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25%。
(二)重点推荐主体:在全省年度配额范围内可适度向重点推荐主体名录内的申请人倾斜,全年推荐数量最多不超过申请人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40%。
(三)特殊需求:申请人确有特殊需求的,由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局出具情况说明,贵阳代办处根据全省年度配额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指定专人统筹管理全年优先审查案件数量。因数量配额超限被退回的专利优先审查案件,申请人可结合实际需求,待下一自然年度重新提交。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优先审查请求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贵阳代办处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证明。市(州)知识产权局核实该专利申请所属产业领域与本地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对应关系后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查请求时上传至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作为贵阳代办处审查推荐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经由贵阳代办处在市(州)设立的工作站预审的专利优先审查案件,贵阳代办处予以优先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全体申请人共同声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说明;
(二)优先审查请求书;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贵阳代办处建立优先审查推荐信用档案,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并通报相关部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整改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优先审查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质量跟踪。贵阳代办处建立优先审查案件质量跟踪机制,定期统计分析授权率、维持率情况。对授权率低、维持率低的申请人,动态调减其推荐数量或暂停推荐。
第十五条 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各环节涉及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防范廉政风险,严禁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贵阳代办处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如出台专利优先审查相关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6年9月1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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