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商标代理机构被罚4950元

发布日期:2026-08-17 | 点击:0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其中,合肥某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开展了专利代理服务,累计收费2250元。安徽省市监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4950元。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商标代理机构被罚495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6J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苏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6〕11号

案件名称:合肥×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成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营业务为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等。当事人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开展了专利代理服务,累计收费225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495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时为他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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