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其中陈某某未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为企业和个人代理专利申请,提供代缴专利申请费和年费等官费、代申请专利评价报告等专利代理业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95元;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4795元。以上罚没合计9590元。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详情
案件名称:陈某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浙(杭)市监处罚〔202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为企业和个人代理专利申请,提供代缴专利申请费和年费等官费、代申请专利评价报告等专利代理业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有关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95元;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4795元。以上罚没合计959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覆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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