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专利审查模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布日期:2024-09-02 |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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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重要指示,坚持以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为导向,持续推进审查理念更新、技术革新、工作创新,助力科技创新,更好发展新质生产力。最新统计显示,与美欧日韩等同样采取实质审查制度的审查机构相比,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效率已经连续两年位居前列。

  深入走访各行各业不难发现,不同行业和技术领域对专利审查的需求日趋多元,比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因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而对审查速度有较高要求;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申请和医药行业等因其特定的专利运用策略不同,可能存在慢审需求;围绕同一创新技术的组合专利申请倾向于集中审查,以便其整体技术在审查过程中能更好地被理解;还有的企业则直言,审查周期保持在合理稳定的区间,对于企业进行专利布局更为有利。这些差异化需求对传统审查模式提出了新的变革挑战。

  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强化知识产权的技术供给和制度供给双重作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建设世界一流审查机构,从审查体系完善、审查质量优异、审查效率高效、审查能力突出、创新主体满意五个方面持续发力,突出政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新兴领域和核心关键技术,积极拓展审查新通道,创新审查模式,陆续推出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延迟审查、集中审查、集中会晤等多种审查模式,建立快慢结合、内外衔接的多轨制审查通道,为核心专利培育和产业专利布局提供服务和支撑。

  “满足创新主体需求,创新审查模式,一方面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推进审查工作理念更新、技术革新和工作创新,树立国家需求导向和用户满意导向的具体实践;另一方面开展多模式审查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专利审查工作的价值,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业部)部长魏保志表示。

·优先审查·

聚焦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产业的关键需求,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优先审查制度是我国专利审查模式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产业的关键需求,开辟快速审查通道,涵盖了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各省市重点鼓励的产业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申请,纳入优先审查范围,同时对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等涉及转移转化的专利申请或者向国外布局的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加大支持力度。随着这项制度的持续完善和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创新主体多元化需求也逐步得到满足。

  “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这是明确写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里的关于审查时限的要求。优先审查能够大大缩短专利申请的整体审查周期,加速专利申请的结案进程,并给予申请人明确的时间预期。获得优先审查的申请数量从制度创立之初的每年两三万件,到去年已超过十万件。如今,优先审查模式已经成为申请人加快专利申请过程的重要选择。

  “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大优先审查资源支持力度,让更多申请人可以享受到加快审查服务,这也是审查工作以用户满意为导向的具体体现。但是相较于每年专利审查量而言,一年十万多件的优先审查还是‘稀缺资源’,该制度设定的初衷就是将加快通道留给真正需要提速的创新主体,强调的是高质量导向。”审业部相关人员表示。

  统计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对逾40万件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近年来,优先审查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新兴热点领域,发明结案周期压缩到一年以内,审查周期相比普通案件大大缩短,为相关行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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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高速路·

聚焦中国专利海外布局和保护需求,拓展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网络。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人可凭借其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具备授权前景的审查意见,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对应专利申请的加快请求,从而更快更有效率地获得专利权保护。进入PPH项目的专利申请具有审查流程便利、审查效率高等特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3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覆盖84个国家,成为与“一带一路”、美欧日韩、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中的重要内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网络,为企业海外申请快速获权提供了新途径。

在加快审查的制度设计上,对内有优先审查,对外有PPH。对于有全球专利布局需求的专利申请人,可将国内优先审查等加快政策与PPH通道结合起来,内外衔接,在国内通过加快审查获得具备授权前景的审查意见后,再通过PPH渠道加快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更好助力我国创新主体在海外布局,帮助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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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3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覆盖84个国家,成为与“一带一路”、美欧日韩、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中的重要内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网络,为企业海外申请快速获权提供了新途径。

·延迟审查·

回应专利保护运用的现实诉求,建立延迟审查制度。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的提升,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认识也更加深入全面,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也有了更多新的诉求。出于专利布局、标准化、市场化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许多创新主体表达出希望专利申请审查速度能够慢下来的需求,国外也有许多国家建立了相关的“延审缓审”政策,以保护申请人利益。

“国际标准的谈判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延迟审查给予申请人更多机会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便与定版后的相关标准对标。还有一些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化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筹备生产,不便过早公开相关专利。延迟审查有利于申请人更好地统筹专利保护和生产运营。”审业部相关人员表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响应创新主体关于延迟审查的需求,在2019年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时正式引入延迟审查制度。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创新主体从政策操作层面提出了更多需求。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又对延迟审查政策进行完善,将延迟审查范围扩展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给予申请人更丰富的延迟时长选项,并允许其更灵活地终止延迟程序,更好地满足不同应用场景需求。

具体而言,发明专利申请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延期期限可以为1年、2年或者3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出,最长延迟期限分别为1年和36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与延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策略相结合,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分案自母案申请日、PCT申请自国际申请日)可获得最多6年的延迟期限。延迟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以期限届满日为排队基础按顺序待审。

自2019年11月1日政策生效至今,专利延迟审查请求主要集中于网络通信、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热点领域,包括涉及行业标准制定、产品上市延期等方面的专利申请,尤其是涉及国际标准的专利。

“谁”在“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延迟审查”?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

“延迟审查”可以延迟多久?

发明专利的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长延迟期限分别为1年和36个月。

典型事例

我国通信领域的一家公司于2022年5月1日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并于2023年5月1日提出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初审合格应在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但是到2027年11月该技术标准才能冻结出版,2025年就进入实质审查有可能使得相关专利早于标准冻结获得授权,无法实现对标。于是,这家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延迟审查,将审查时间推后2年,在标准冻结后继续修改权利要求,实现专利保护与国际标准的对标。

·集中审查·

支撑核心专利培育,提升审查质效,创设集中审查制度。

集中审查制度是一种针对国家重点优势产业、围绕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开展审查服务的新模式,其满足的是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需求而非加快审查。

集中审查制度自2019年推出以来就受到创新主体的高度关注,目前共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集中审查请求百余批次,涵盖了北斗导航、5G通信、人工智能、芯片、区块链、大飞机、“新三样”等当下热门的技术领域。

“围绕同一关键技术的系列专利申请统一进行集中审查,一方面可以方便创新主体就关键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另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提高审查员和创新主体的沟通效率,便于审查员对相关技术的整体考量和把握,有助于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审业部相关人员表示。集中审查有效加强了审查员对专利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同时也满足创新主体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的需求。

适用情况

集中审查针对的是围绕一项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它满足的是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需求而非个案的加快审查。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

同批次内所有发明专利申请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实审生效日期跨度不超过一年,其中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请求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请求同批次进行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专利申请尚未享受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的主要区别

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各有侧重,优先审查侧重于高质量个案,集中审查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

优先审查对结案时限有明确要求,集中审查更注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提高审查质量。

典型事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承接某大型企业关于海上风电相关专利申请布局集中审查工作。接到集中审查任务后,审协北京中心组织相关领域审查员组成专项工作组,集中对批次内申请进行审查。在充分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检索的基础上,审协北京中心审查员综合运用电话沟通、集中会晤、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就关键发明点和“三性”认定进行充分交流,减少发明人、代理师和审查员关于审查意见的分歧。通过集中审查和交流,审查进度进一步加快,审查周期大幅缩短,审查质量得到保障,申请人给予了高度评价。申请人在感谢信中写道:“此次集中审查大大缩短了我单位创新成果的审查周期,提高了科技人员深入挖掘高价值知识产权的能力,使我们倍受鼓舞,创新热情倍增。”

·完善审查模式·

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完善工作模式,让更多高质量专利申请享受到优质审查服务。

为了更好利用多种审查模式满足社会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面通过各类工作平台和宣传渠道开展政策宣讲解读,及时让创新主体了解政策特点和适用范围,引导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合适的审查模式,并提供优先审查、集中审查等手续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指引;另一方面加强审查工作协调,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流程,使各环节衔接更顺畅,持续探索实践工作模式创新,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

例如,针对新领域新业态技术领域的案件,探索将批量专利申请按技术方案进行聚类,抽调审查骨干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高效检索和审查。为加快审查程序,对于批量聚类审查的案件,申请人或者审查员可以发起会晤或者电话讨论、视频会议等请求,提升沟通效率。会晤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尤其是面对面沟通交流,有效减少双方之间的理解偏差,快速聚焦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有助于使高质量专利申请获得优质高效的审查,提高了创新主体的获得感和用户体验。对于有授权前景的案件,在创新主体修改申请文件后尽快结案,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对于没有授权前景的申请,部分创新主体对案件进行主动撤回,有助于创新主体进一步明晰自身核心技术,提高专利申请撰写、专利布局能力,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达到以高质量审查促进高质量申请的良好效果。

“专利审查是创新成果获得保护的基础,发挥着向前激励高水平创造、向后促进高效益运用的‘双向传导’作用,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审慎考虑,平衡好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在审查模式创新上积极探索,体现出专利审查助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导向。”魏保志表示。

审查工作是与时俱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围绕新兴领域和高价值专利积极创新审查模式,为核心专利培育和产业专利布局提供服务,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典型事例

在试点探索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发现,相较于传统的审查模式,试点开展的批量审查案件,在保障审查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审查效能。随后,审协河南中心进一步尝试将“通后沟通”变为“通前会晤”,即在充分检索的基础上,在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通过线上会晤与创新主体进行深入沟通。会晤中,审查员介绍现有技术的情况及其对案件新颖性、创造性的影响,创新主体围绕争议焦点对技术方案进行解释,使双方更加清楚地明晰核心争议点,有利于快速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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