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文汇总了《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事指南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已公告授权并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 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已公告授权并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 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
已开展开放许可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选择试点中质量高、市场前景好、已达成开放许可或有许可意向的专利,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对于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内容完全一致,数量在10件以上的不同专利的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人可以在2024年底前以纸件形式通过本地专利代办处批量提交。各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支持本地专利代办处做好批量受理工作,指导专利代办处集中核查试点开放许可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提供培训解答和预审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上述声明予以快速审查。
四、 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等常见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并按规定提交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要加强《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专利开放许可使用估算指引(试行)》的解读,引导专利权人秉持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切实可行的理念,准确把握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和小额、普惠、便捷的特点,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20%或利润额的40%。许可使用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引导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等方式进行许可。
五、 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通过专利公报向社会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http://epub.cnipa.gov.cn/)查询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许可达成备案等公告信息。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通过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向公众全面开放,便利各方查询、检索和获取。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有关各方用好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向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匹配推送,扩大专利声明信息的受众面。
六、 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将专利开放许可作为制定专利转化运用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存量专利,筛选出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适宜多地实施的专利进行开放许可,与技术消化能力强的“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开展对接。指导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在开放许可手续办理、使用费估算等方面开展咨询服务。鼓励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开放许可相关的对接、交易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开放许可相关保险产品,为许可实施提供风险保障。
七、 指导做好开放许可达成备案
对于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督促指导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另行达成的普通许可,指导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普通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法》规定的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减免专利年费的办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政策实施后执行。
八、 强化开放许可监管和纠纷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中异常情况的监控和违法违规线索的排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对专利开放许可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对于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要按照《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解决开放许可纠纷。
九、 加强制度宣传解读和典型案例推广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常见问题进行指引解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通过新媒体、短视频、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做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要总结提炼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案例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3日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事指南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一)受理条件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2.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3.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或纸件方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并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2.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上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上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文件。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
2.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电子方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专利号;(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4)专利许可期限;(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2.不予专利开放许可的情形。(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向专利权人发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的书面通知。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网络查询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2.电话咨询:(010)62356655转1再转8;
3.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4.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5.信函咨询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准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
2.不符合要求:不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网上投诉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3.信函投诉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臵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九)服务质量保障
1.实行首问负责;
2.实行一次性告知;
3.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相关表格《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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