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这场研讨会他们这样说

发布日期:2024-06-17 | 点击:0

2024年5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研讨会”,在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原校长吴汉东作主旨演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主持研讨会开幕式并作会议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11地高级人民法院,上海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北京大学等10余所院校专家学者,上海市委宣传部等6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产业界代表及8家期刊杂志、新闻媒体相关负责人共计100余人参会。

致辞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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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出席会议并致辞

王淑梅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兼顾理念,加快数字法院建设,创新数字司法机制,以审判现代化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形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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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出席会议并致辞

贾宇表示,上海正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法院要以更强烈的政治担当,深刻理解把握知识产权领域的“国之大者”,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护航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新引擎。以更专业的机制建设,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强化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打造新质生产力司法保护新高地。以更全面的数字赋能,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促推社会治理,助力新质生产力司法保护新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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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出席会议并致辞

李明德高度评价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来取得的成就,希望上海法院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背景下,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框架下,立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创新性地运用既有规则,探索形成新规则,解决创新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遇到的新问题;凝聚各个方面的共识,更好地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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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原校长吴汉东以“数字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为题作主旨演讲

吴汉东以“数字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为题作了主旨演讲。他表示,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通过数字技术催生新兴产业,赋能传统产业,实现数字的产业化和产业的数字化。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包括数字产权配置、数字合规审查和数字秩序治理三大任务,涉及了多项部门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当结合数字技术中的算力、算法、数据及数字技术生成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善和拓展,进一步强化对芯片及算法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据相关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研究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的问题,以更好保障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研讨环节

议题一:新质生产力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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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黎淑兰主持“新质生产力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

第一个议题的专题研讨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黎淑兰主持。

腾讯公司副总裁徐炎以“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和问题”为主题作了发言。他从产业角度出发,围绕科技发展,结合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人工智能技术的变革和应用,对新质生产力时代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他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势下,司法面临着平台经济发展与大模型构建过程中的数据保护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优化司法保护路径和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两个方面,提出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以“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为主题作了发言。她基于《中美经贸协议》的签订与我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国际背景,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升级、自贸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等国内背景,介绍了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定。结合这些规定,她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面临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对平衡我国相关产业发展与经贸规则要求所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以“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的体系化和市场化思维”为主题作了发言。他基于大数据产业战略发展的背景,以商业数据法律保护为例,重点对数据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路径及数据登记确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针对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应坚持体系化和市场化思维,认为在现阶段赋权条件还未成熟的情况下,应坚持行为规制模式,在充分保障数据流通与利用的基础上打击对权益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为主题作了发言。他结合具体案例,分别从“新”、“质”、“力”三个角度,即数据、高新技术成果、科研人员三个方面,探讨了新质生产力要素保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体现。他认为,建立优质高效的司法保护体系,要树立谦抑审慎原则,提高辩证思维能力、系统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要高效有力司法,坚持如我在诉、严格保护、高效保护、能动履职理念;要发挥多元合力作用,加强科研人员权益保障。

在与谈环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晓津、《知识产权》杂志编辑部主任李芬莲、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单晓光分别进行了发言。与谈嘉宾提出,我们既要加强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又要防止出现限制数据流通的问题。要认识到知识产权与新质生产力是血脉相连、相融相契的一对关系,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要素来看待,融入到经济的血脉中。新质生产力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不仅是基本概念等理论层面上的挑战,还有司法实践中的挑战,这需要我们树立依法能动履职的司法理念。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要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黎淑兰对第一个研讨议题进行了总结。她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各行业的共同努力。从司法职能的角度出发,要积极和及时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所产生的新法律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裁判规则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激励创新、保护创新,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议题二:知识产权审判现代化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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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主持“知识产权审判现代化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研讨

第二个议题的专题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主持。

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总监李妍洁以“科技变革与思考”为主题作了发言。她认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催生新技术变革,也会对社会政治经济各领域进行快速与深刻的嵌入,并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她认为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政策环境。例如就大模型技术而言,希望法律能够为大模型预训练物料中使用版权内容的行为规定合理使用制度,为我国大模型产业的加速发展提供保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彭学龙以“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为主题作了发言。他表示,作为一种基础性制度和关键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和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主要以“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为目标进行谋篇布阵,但鲜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贯彻其他发展理念的关注和探讨。他提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新发展理念为基石,与“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四维发展观深度相容相兼。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以“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现代化”为主题作了发言。他表示,新产业与新模式的出现必然影响甚至颠覆传统产业与传统模式,也可能与既有法律规则产生冲突。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尚未完备,需要具有弹性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弥补法律规则的缺位状态。对于具体的新质生产力要素而言,一方面要防止因数据权益保护的泛化而打破新要素产权界定与流通共享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现数据权益强权的倾向导致忽视数据流通共享所发挥的作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刘军华以“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为主题作了发言。他提出,要坚持有利于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理念:一是严格理念,对于已经得到法律确认的权利要严格保护;二是共赢理念,合理平衡创造、传播、利用之间的利益;三是效率理念,善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四是创新理念,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五是平等理念,在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方面要一视同仁;六是共享理念,合理界定权属及奖励报酬,平衡参与创新创造各方主体利益。

在与谈环节,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事审判研究部主任丁文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晓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进行了发言。与谈嘉宾表示,知识产权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变革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要重视司法程序的完善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规制作用,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制度。要推进多元解纷、繁简分流,深入挖掘大数据在数字法院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对于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关于公有领域和伦理问题的争议,要从实务与学术两个层面探讨法律规制的边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要综合运用科技思维、产业思维、全球思维、前瞻思维,以知识产权审判现代化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丛立先对第二个研讨议题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新时代的科技变革和产业发展,离不开创新性和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法治。司法裁判应当积极推动新质生产力要素的有效利用和流通。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现代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又积极推动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现代化。

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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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主持并作会议总结

曹洁从三个方面对研讨会作总结:一是新质生产力发展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逻辑的演进,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动能;同时,新质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改变全球创新生态和经济结构,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逻辑、保护客体以及赋权模式等多个层面提出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革新,努力在维护创新者权益与促进要素共享之间寻求平衡。二是新质生产力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理念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要以严格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注入“强心剂”;要以开放包容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强化司法裁判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要以统筹协调审慎平衡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各方权益,谨慎认定新类型权益边界。三是新质生产力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关系。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服务科技创新,有利于加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权保护;要服务产业升级,促推新产业、新模式的健康发展;要服务市场发展,助力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创新资源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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